這是一個極其殘酷的憲法真相:你可以投票選出總統,但你幾乎不可能投票罷免他。
當你想罷免市長(如韓國瑜),你只需要聯署、投票、達標,這叫「直接民權」。
但當對象換成總統,這套規則就消失了。根據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,總統的罷免必須:
簡單來說:只要他在立法院握有超過 1/3 的「死忠盾牌」,人民連投票的機會都沒有。
很多人在喊「聯署彈劾」,但法律告訴你:人民沒有彈劾總統的發起權。
根據《憲法增修條文》第 4 條第 7 項:
「立法院對於總統、副總統之彈劾案,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,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,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。」
這代表了三件事:
這就是為什麼賴清德可以老神在在。他知道你們在外面喊得再大聲、聯署再多名單,都只是在「浪費時間」,因為他手中的權力結構已經在法律層面上封死了人民的介入路徑。
因為他知道,在現行的體制下:
所以,他可以藐視國會、可以不理會民意,因為他知道法律這面牆,是站在權力者那一邊的。